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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养老新政可能作废部分教师工龄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7-26 阅读:( )

  

  针对今年4月19日出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有深圳教师称自己调入深圳两年后养老保险待遇大变,养老保险不仅要交钱,退休后待遇降一半。此事经媒体报道在网上也引热议,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大代表、律师、相关民间人士和深圳市人社局的说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有些老师对此觉得很不公平,“内地工作20多年的工龄都不算,让我们这些40多岁调入深圳的老师们,和新毕业的大学生执行一样的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深圳市人社局和深圳市财委共同颁布的“养老保险”规定,2010年7月13日后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要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也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而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前,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既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也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一样,由财政拨款支付。这些通过个别选调、绿色通道、公开招考等方式于2012年前从内地原在职事业单位调入深圳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按行政养老退休变为按企业的养老退休待遇。

  昨日,记者采访了劳资关系发展论坛的发起人吉峰,他对该养老保险办法的出台感到吃惊。吉峰认为,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属参保人受益,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征求参保人的意愿,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之前,要充分告知参保人并对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在吉峰看来,“就是因为没有告知,也没有征求意见,导致这些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是侵害后才知道。由于政府的不作为不公开,使参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今年5月才公布,实施的对象为2010年7月13日后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但为什么以调入深圳的时间为依据,确定“新人”“老人”的标准,是否存在实施对象不合法,实施时间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法的颁布没有经过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是否存在颁布程序不合法?对此,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查律师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尽早拿出相关决策。“深圳出台这样的政策,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不管怎样,也得保证政策的连贯性,使以前的和现在的待遇能够基本上一致。”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则认为,此次《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改革思路是对的,这么做也是必须的,是打破深圳“养老保险双轨制”以及“事业单位铁饭碗”的一种有益尝试。“有些人不理解,就产生了争议。”杨剑昌认为,深圳就是要实行“职员制”,做得好就再聘,做不好就淘汰掉,不打破铁饭碗不能改革,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必须打破铁饭碗。“如果事业单位的人做不好工作,政府随时可以对其解聘,政府没有必要非得帮这些人交社保医保”。杨剑昌也指出:“若干年后,政府公职人员可能都要走企业参加社保的路。发达国家也是走这样的路,不要为了一个政府公职,几千名大学生争破头。”

  对此,深圳市人社局回应表示,《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以来,陆续有市民对这一改革措施发表不同见解,尤其是这项改革所直接涉及的群体之中,一些人通过来信、来访及网络评论等形式,反映了意见和诉求。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深圳根据国家关于开展试点改革的要求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深圳市人社局将收集各方意见认真研究,更好地推动这一改革的进行。对于来自各方面、各渠道的意见和诉求,他们都已进行了充分收集,并给予了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积极进行认真研究,对有关政策进行梳理。并表示将继续密切关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更好地推动这一改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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