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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4-12-25 阅读:( )

一、山东省高级中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省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8%—35%,中级职务控制在40%—50%。

(二)市级规范化学校、省属一般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3%—30%,中级控制在38%—45%。

(三)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8%—25%,中级控制在38%--45%。

(四)一般学校、完全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5%—20%,中级控制在35%—40%。

二、山东省初级中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5%—20%,中级职务控制在35%—45%。

(二)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0%—17%,中级控制在30%—40%。

(三)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5%—12%,中级控制在30%—40%。

三、山东省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40%—50%,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可达1%—5%。

(二)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35%—45%,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可达1%—3%。

(三)一般学校小学、完小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30%—40%,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控制在1%以内。

山区、湖区、海岛等人口特别稀少地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设置。

学校制定本单位结构比例和计算职数时,应以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教师数为基数,按核定编制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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