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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程序与办法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名额
  全省推荐名额共300名(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
  (二)推荐办法
  1.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向一线专任教师倾斜,校长须兼任一门课程教学,且所教学科与申报教师职称学科相一致;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和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各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申报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候选人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属市教育局、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社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社局);
  3.市教育局、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人选,并签署审核意见,在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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