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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获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四)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1966年(含1966年)以前高中毕业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以及1967年后高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的小学教师,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三)、(四)、(五)点规定学历,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小学教师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每周听课1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
  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
  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胜任大、小循环教学或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须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任现职以来承担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的教学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须承担公开课的教学,并举办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能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学校有较大影响,并获校级以上奖励2次以上。
二、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胜任班主任工作。教学效果显著:教师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批准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2篇论文获市级论文评选二等奖(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2篇论文在县级论文评选中获奖。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学业绩显著,参加优质课竞赛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或县(区)级一等奖,并承担过县(区)级以上公开课或观摩课。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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