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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现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勤学乐教,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任现职近3年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近三年年度考核出现一次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近三年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虚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延迟3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近3年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者,近3年来年度考核至少应有1年为“优秀”。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期内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进修任务(每年48课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4课时计入),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信息技术与教育》培训考试。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的人员,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或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其中省职称计算机考试城区小学(含县城)教师1957年1月1日前出生的须达到参评分数,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须成绩合格;农村乡及乡以下1969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达到合格成绩的一半以上,1969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人员须成绩合格;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均必须合格。合格证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7年7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须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有特色,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任教学科应与申报学科相同。
3.教学效果优良。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或参与市级(地级市,下同)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育教学参考资料;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研究,有课题总结,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三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必须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培养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类型
1.197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高中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2.取得中师不满9年,教龄满15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还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公开独立发表3 篇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论文[其中可以有1篇是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或教育教学总结]。
4.参加编写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至少承担其中一个章节不少于1万字)。
5.积极参加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在编在岗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中当年退休人员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可以申报,在下达专业技术资格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聘任和兑现工资。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的教龄、任现职时间、后学历毕业时间均截止到前一年年底。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本专业的教学论文。
第十九条  上年度因事因病请假半年(不含)以上或在学校竞聘上岗活动中未能竞聘上教学岗位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复习资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967年(含)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上述人员不实行学历破格(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检查指导教研科研工作,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4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招办、自考办、勤工办等机构人员已获得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继续保留。对曾经担任过小学教学工作,已评聘了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入上述机构的人员,可以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须承担过5年及以上教学任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教育、教学要求可适当放宽,教科研要求参照小学教师要求,但论文内容可以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撰写。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成人教育工作5年(含)以上或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后从事成人教育工作,成教工作3年(含)以上,连续累计工作5年(含)以上的教师,具有一定的社会协调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成人教育实践与研究工作,胜任成人教育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可以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教育、教学要求可适当放宽,教科研要求参照小学高级教师相关要求,论文内容可以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撰写。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职务,其科研论文和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其他方面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七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小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八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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