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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评定标准:小学三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O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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