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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摘要】在高职院校中,经济法是财经类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实用性强,影响面广。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为了说明某一法学理论,解释某一法律条款,往往需要运用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只有恰当的、适时的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分析,并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主动选择和分析案例与被动接受以及选择案例复杂与简单这几个关系,才能达到以案说法,以法释案,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高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案例教学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选择和应用案例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技巧性,笔者根据多年经济法教学实践 ,对当前高职专科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如何运用好案例教学方法,并就如何把握好、处理好案例教学中一些关系进行了思考:
一、案例的选择与运用
(一)案例选择的恰当性
教师要根据各章节内容的特点选取恰当案例进行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学以致用,提高综合素质。在教学中,如果教学案例使用不恰当,很可能无法准确的说明要讲授的理论知识,造成学生对教材中的法律原理、条文和定义理解产生偏差,案例教学不仅达不到强化理论知识的目的,而且弱化了学生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所以,教学案例的选取一定要具有关联性,案例选材要恰当,结构要严谨,从而更好地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案例选择的典型性
  案例要典型,在不妨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尽量举一些具体真实的例子。不少教师给学生举例子,习惯于用甲乙丙丁或某某某代表案例中的当事人。如甲公司销售乙公司专利产品零部件,甲此举为侵权行为;某公司因合同违约而成为被告等等。这些案例让学生听起来好像是教师为说明他要讲的问题而特意编出来的,从而减少学生学习与深入研究的兴趣。所以,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教师一定要经常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和一些经济法类杂志,及时掌握和了解最新发生一些有影响、很典型的案例,使案例教学更有说服力,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从而激发学生深入了解的兴趣,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运用的适时性
  要根据讲课的内容,及时把握案例运用时机,如讲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一节时,教师在课前可以给学生讲述一个案例,提出一些启发性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听课,待有关问题讲完后再作分析。案例:鱼苗养殖户老李和个体户老刘签订了一份鱼苗购销合同。合同规定7月31日以前交货,老李因出差有事,不能如期交货,与老刘商量决定回来后8月3日前交货,不料8月2日下暴雨,河堤被冲毁,鱼苗跑掉,没能按期交货。提出问题:老李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上课时向学生讲完有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条文后,再就课前问题问题进行分析,学生很快就能理解上课的主要内容,找到问题的答案。
  在某章全部讲解结束后,教师要适时运用涉及整个章节相关理论的综合案例,以便对本章节全部内容进行系统复习。例如,在讲完合同法后,可以让学生对一份错误的合同进行综合分析,查找、补充和修改错误和漏洞,通过修改、补充,全面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与合同法相关内容。
授课过程中,为说明某一细节问题,可随时引入简单案例。例如,讲产品质量法,可以举顾客到商店买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为例来解释什么是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案例教学中需把握处理好的一些关系
(一)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关系 
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案例教学不排斥理论教学,理论教学的运用要借助于案例教学。但案例太多, 则会扰乱课程的讲解。因此,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关系,案例运用多少要适当。
首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 有限的学时数不可能使其过多探讨和深入研究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教材涉及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含诸多深奥的法学原理, 学习难度大而实际意义有限, 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没有案例的经济法课程是空洞的枯燥无味的,很难引起学生共鸣,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实施案例教学,快速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其次,案例虽然是经济法课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案例教学始终是理论教学的辅助, 不能喧宾夺主。案例法教学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促使其积极思考, 领会法律原理,学会解读法律条文, 并加以灵活运用, 是为进一步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服务的,过多列举案例必然会影响教学的进程和教学的最终目的, 影响整个教学计划。
  (二)被动选择案例与主动选择关系
   教师根据教学需要给学生讲述案例,是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学生自我表现欲强,当对某方面的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时,就想展示能力,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这一特点,让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分析。在讲完某一类型的法律后,如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可以要求学生课后自己根据所学内容选择一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尽量让每个学生轮流到讲台上对自己选择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全班学生参与讨论。从而变被动为主动,可以极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观能动性,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选择案例复杂与简单关系
经济法与会计、审计、金融、税收等经济专业课联系非常密切,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其对有关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在高职院校中,经济法课的授课时间通常为一个学期,但各班开设此门课程的时间往往不一致:有的一年级开,有的二年级开,还有最后一学期才开的。所以,作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经济专业相关知识的多少,选择复杂与简单案例进行精析或简析。
  对于一年级就开设经济法的学生而言,由于学生专业知识少,经济法对他们来说是一门全新的课程。教师运用案例时,应尽量选择简单案例应进行简析,讲清楚有关问题即可。若联系其他课程深入分析,则会使学生的不易理解,有可能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的。例如,会计法规定:企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此问题分析有关案例时,由于学生刚学会计课,只需简单解释什么是会计年度,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则不宜讲解过多,以免学生越听越不明白。而对于高年级的学生,尤其是毕业班的学生,情况却相反,由于这些学生已掌握相对较多的专业知识,教师可以选择一些较复杂案例进行精析,把相关知识联系起来,以便达到融会贯通、综合提高的效果。譬如,讲公司法可联系会计原理,讲商标法可联系市场营销,讲会计法可联系企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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