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法学本科教育的去留
范 远 洪
(重庆三峡学院 重庆万州 404000)
摘要:法学本科专业去留一直是一个敏感而热烈的话题。就业压力说、教育质量说、美国样板说是力挺废除法学本科专业的几个主要理由,主张保留法学本科专业的也有研究生教育基础说、教育成本论等主要观点。一个专业的存废,必须确立一个关键,那就是存废的标尺。这个标尺主要是设置该专业的基本条件和教育需求。
关键词:法学本科 基本条件 教育需求
自从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先生在大学校长会议上提出取消大学本科的法学及管理学设置,代之以研究生教育为这两门学科的教育起点的观点后,又不断有人提出类似建议。这在法学界和高等教育界引起强烈的思想冲击,尽管早在2006年,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已经出面澄清在至少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没有取消的迹象。但法学本科专业去留一直是一个敏感而热烈的话题。
一、力挺废除法学本科专业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就业压力说
传统观念中读大学最重要的目的便是为了日后能找到一份好工作,然而当前法学本科专业的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各个法学院校的所谓“一次就业率”均很低,一般只有30%左右,其中专业对口的比例更小。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卫东称,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遇到的最突出问题是,大部分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事务。有的地方甚至90%的毕业生都干不了本行。基于这种就业形势,因此有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已经没有前途,应废除本科层次的教育而代之以更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
(二)教育质量说
该种观点总结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及其原因,主要有两个突出点:一是法学专业学院(系、校)的质量参差不齐,总体水平不理想,尤其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已从50年代的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进入了所谓的法学“昌盛时期”。几乎叫大学的都有法学院,还有一些不是大学的也有类似的法律教育。提高并规范法学教育的门槛,严格控制法学教育的人数,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将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首要目标。二是目前法学本科专业仅仅学习法学专业知识,而无其他人文、自然专业背景,不利于学生从事法律工作。
(三)美国样板说
有人认为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只在研究生阶段设置法学专业,我国也应效仿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但西南政法大学李龙教授却认为,本科教育更需要加强。如果本科取消,何谈研究生教育。从全球看,也只有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取消了法学本科教育,世界很多国家都保留着。现在法学界有一个不正常的现象,留学英美的主张照搬英美的制度,留学法德的主张完全仿效大陆法系的做法,殊不考虑本国实际,值得引起关注。
二、主张保留法学本科专业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研究生教育基础说
取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来看,研究生的专业设置基本上都是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的,取消本科教育必然影响研究生的教育,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必须改革研究生教育的体制。单纯废除法学本科专业设置,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教育成本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2006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有人主张取消法学的本科教育,假设这是一种趋势的话,可以看一下国家和个人的成本问题。对国家来讲成本可能是巨大的,而对受教育者个人来说,成本可能是无法承担的。四年以上的(非法学)本科教育加上三年的法律职业教育,如果再把司法考试之后的职前培训加上,这样一个人法学教育的年限将达到9年。而接受了9年法学教育的人,他从事的职业,在目前体制设计之下,并不是受教育者作为最高追求的一个职业。所以,这就会出现国家和个人成本的双重浪费。
(三)本科生就业难是普遍现象
关于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不论法学还是其他专业,正规本科生的就业一直呈下降趋势,法学教育不能因为就业难而改变它的方向。
三、笔者管见
上述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固然反映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窘迫境地,也不乏可取之处。但笔者认为,一个专业的存废,必须确立一个关键,那就是存废的标尺。是所谓“一次性就业率”呢,还是专业院校的绝对数量、教育的成本?是本国的国情呢还是他国的模式?是本科教育本身的价值呢还是它与研究生教育或其他教育形式的关联性?
尽管一段时间关于“教育产业化”的时髦提法不再,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教育产业化、市场化似乎不可回避。一个本科专业乃至任何层次的专业设置,必须考虑的最根本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是否具备设置该层次专业的基本条件;二是有否接受该种专业教育的市场需求。这也是决定一个专业存废的基本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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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几十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很有成就,不能全盘否定。事实上当前在各个法律实践部门中的骨干力量多数是法学本科生,而且从实践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法学本科生明显比法律专科生和法律硕士生上手快,后劲足。这就表明尽管我们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并不能武断的得出理论脱离实际,完全不能适应法律实践工作需要的结论。各个法学专业院校的教育水平固然参差不齐,但我们不能期望每个院校都达到最高水平,而应当制定一个科学的基本标准。这个标准至少应考虑到如下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法学师资,教授和副教授应达到一定数量,专业教师、教辅人员的比例应适当配置。第二,法学图书、法学资料应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第三,必要的法学教育设施,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应具备。至于法学专业院校(系)的数量则不必限制,只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又有市场需求,就有设置的合理价值。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市场需求是什么?这是当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最大的所在。有人认为是法律工作岗位,法律工作岗位越多,表明需求越大。现在的教育部门,特别是高校基本上都以所谓“一次就业率”来衡量教育需求,把学生当成“产品”,学生就业率高就是产品畅销,说明该专业有市场需求,就业率低就是产品滞销,说明该专业没有市场。诚然,传统的法律工作岗位确实不多,公安、检察、法院及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招收的人员均有限,加之在校生不能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也就不能参加传统法律工作岗位的竞聘,这必然导致法学专业的所谓一次就业率低于其他专业。更何况,现有法律工作部门的人事制度并未与司法考试制度严格挂钩,通过了司法考试未必能进公、检、法等部门,这就使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压力似乎格外的大。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了精简乃至废止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主张。
这里存在两个重大误解。第一,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率低并不表明法学本科教育的需求低,人才需求市场不等于教育需求市场。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奇异现象,尽管法学就业率持续走低,但每年高考招生时,法学本科专业的生源却一直很好,这是为什么?因为无论将来是否从事法律工作,人们都有接受法学高等教育的需求!今天的高等教育已经不再是所谓“精英教育”,法学教育也不只是法律工作者才需要的,更不是古代的“秘密法”,只有少数官员和贵族才能学法。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每个人都希望具备相当高的法律修养,建立法治社会也要求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水平的普遍提高,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可能,这就要求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有人动辄拿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来比较和效仿,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人家美国的普通公民差不多都具备了相当于我们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意识和水平。如果我们普通人的法律意识和水平都达到了相当于美国的水平,我们再将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许还值得考虑。也有人讥笑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成了“普法”教育,但反过来想,普法就一定应停留在低层次上吗?我们的普法对象在改革开放30年后还应限制为“法盲”、“半法盲”吗?为什么不能提高到本科教育的层次呢?第二,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业未必一定要“专业对口”。笔者欣赏法律工作部门的岗位就业应以法学科班出身为前提这种提法,但法学科班生就业则不一定要进法律部门。那种认为法学教育只能针对法律职业工作岗位的观点只强调了教育的社会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它在培养个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价值。有人甚至提出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应围绕司法考试来设置,这更是一种极端的工具价值论的体现。法学本科生进入党群部门可以促进党群的制度建设;法学本科生进入行政部门可以促进依法行政;法学本科生从事工商业活动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纳税;法学本科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等等。可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学本科生的用武之地是无限广阔的。这就是法学专业“一次就业率”低而生员却很好的根源。
其实,将就业的重担压在教育者身上,本来就是值得批判的做法,也是极不人道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法学教育的落脚点应该是被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法学的使命就是追求真理, 承担责任。如何浇灌出法律人的那颗公正自由之心, 并使之在任何境遇下皆能够不为任何诱惑所动, 这是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的终极目标。这个目标并不仅仅限于找工作。一个人找不到工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个人原因,可能是用人制度、人才市场的缺陷,也可能是历史、社会问题的反映,并不一定是教育的失败。一个学校,一个专业的教育本身如果不合格、不成功,学生自然不会选择这个学校或专业,日久必为教育市场所淘汰,不必强行搁以“一次就业”的重担。从实践中看,这种做法只是促成了不少学校和专业弄虚作假,并未解决实际问题。法学本科教育若在这种背景下被废止,无疑是可悲的。
总之,法学本科教育虽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但不能因噎废食,完全废止,更不能直接照搬美国的研究生教育。我国的法律硕士(区别于法学硕士)教育事实上与美国的研究生教育极为相似,而教育手段、方法、理论却与本国本科无差别,时间却少一个学年,效果尚不如本科,倒是值得考虑予以废除。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和法学教育的实际需求来看,法学本科不仅不能废除,而且应当大力发展。
[1]浙江大学法学院学生课题组:《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研究》。
[2]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3]曹业华、陈士庆:《对法律本科教育改革的浅思》。
[4]杨丹、李应钊、周名锋:《法律职业化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5]沈晖:《浅论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上海教育》,2002年第11期。
[6]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
作者简介:范远洪(1970-),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通信方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 范远洪(收)邮政编码:4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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