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当前位置: > 论文发表 > 教育动态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受理机构
省教育厅
决定机构
省教育厅
办理条件
此申请只限于由省教育厅实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其他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的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办理条件:
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申请材料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第3、4、5项材料。
(四)申请分立、合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
7、分立、合产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五)申请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要求:
申请人申请设立、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先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岗位责任人:厅民办教育处受理人员
电话:0731-84714896/84136793。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民办教育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0个工作日
(二)实地考察
1、岗位责任人:厅民办教育处分管副处长、承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
3、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民办教育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专家考察报告进行复审,组织省高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评议及无记名投票表决。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和专家考察报告,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对符合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申请筹设为10个工作日,其他为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民办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法定时限为30日,其他法定时限为三个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0731-84714896 /84136793。
咨询网站:http://www.hnmbedu.com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7月1日-9月30日3:00-6:00)。
2、办公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湖南省教育厅
?

上一篇:湖南教育网信息员申请表

下一篇:中央创先办调研组到甘肃指导教育部机关干部调研蹲点工作

相关文章
精品推荐
精品推荐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