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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三、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四、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实验工作的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装置,或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部)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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