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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一、关于第二条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关于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问题,需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关于不具备第五条中相应学历的问题。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以上的教师,达不到规定的合格学历的,可在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再可延长2年申报上一级职务。聘任时间的计算(1)中途没有完善聘任手续的时间应扣除。(2)取得资格的当年或次年聘任的,以资格时间计算。
四、关于第十条的补充说明。
1、所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视同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所获地级教学质量二等奖视同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获县级教学质量一等奖视同县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2、团委、教育局联合表彰的先进中队视同同级先进集体。
3、①“本专业论文”指的是任现职以来所任教学科的论文。
②论文获奖地级二等奖,可视同省级三等奖,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
③三项基本功论文单项奖可算论文获奖。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需提供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的全程材料,并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文件。
5、“指导青年教师”的,除应提供本条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学校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承担“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的,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全程材料及教师的教案或讲稿。
6、获“两基”先进个人,“普实”先进个人,“远程教育”先进个人,教育一线的“优秀共产党员”等奖项的,可列入荣誉称号范围。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获三次以上优秀可视同县级荣誉称号一次。
五、关于第十一条中的论文问题。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每年要有论文或教研总结2篇,任职期内有2篇发表,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三等奖,或地级二等以上。
六、关于第十二条的补充说明。 
1、第一款,地级教学质量一等奖视同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2、第二款,同第十条2款
3、第三款,同第十条3款
4、第四款,同第十条4款
5、第五款,同第十条5款
6、第六款,同第十条6款
七、关于第十三条中的论文问题。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资格的教研员,每年有论文或教研总结4篇,在任职期内4篇发表,或获省级论文评选获省级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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