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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期1年申报。
  2、受警告处分者,延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
  3、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五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规定的进修学时要求,有经同级人事部门当年验印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七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乡镇所属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在2003年仍作为参评条件,从2004年起须取得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均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从2004年起,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九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但196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2、1995年底前取得中师毕业学历或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3、1979年底以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5、中师(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后大专学历满4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6、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7、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8、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三章  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或组织、辅导学生运动队、文艺队等教育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担任过上述教育工作不少于2年。双学士或硕士学位者应有上述教育工作年限。
  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
  1、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
  3、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正确的质量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教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至少有2篇是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至少有1篇论文:(1)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2)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3)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论文评比获奖,(4)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有本人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应观点正确,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认证有据。
  第十三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评审类型
  196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不实行学历破格。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不满9年,教龄15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高中毕业后教龄20年以上,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不满4年,中师(专)毕业后从教10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4、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满4年,具备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但不符合规定的资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区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教科研论文,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及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组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包括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共计3篇以上。
  4、参加编写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万字以上)。
  5、积极参加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本人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课题研究或实验报告,并通过市级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初聘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
  具备第三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初聘相应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师(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二级教师;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一级教师;
  3、取得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大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一级教师;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一级教师;
  5、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高级教师。
  第十七条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双破格,但必须符合四条以上破格评审条件(其中至少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一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十九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区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取得经省教育厅认定的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其中有一个专科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二十一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及非正式出版的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能作为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申报,试题集不能作为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今后,城镇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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