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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评定条件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一)申报条件

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学历(以后逐步达到本科),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两篇专业论文,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可以推荐为小学中学高级教师。

(1)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县以上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2)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春蚕奖”,市三“十佳”优秀教师。

(3)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级学科带头人。

(4)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或在公开刊物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累计达一万五千字以上;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评比一等奖。

(5)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由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部门颁奖)。

B、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优秀论文评选获得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由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牵头的活动)。

(6)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现为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教师,且在山区农村偏远学校任教满十五年及以上。

   对小中高申报对象必须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业务骨干,按以上条件推荐,不再设其他破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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