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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程序与办法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名额
  全省推荐名额共300名(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
  (二)推荐办法
  1.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向一线专任教师倾斜,校长须兼任一门课程教学,且所教学科与申报教师职称学科相一致;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和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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