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故意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定性认识
内容摘要;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它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们在学习和实践中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把握上有时会有歧义,特别是对间接故意的把握更难准确认识,本文力求通过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态度,让我们能更明白的剖析这类案件的实质内涵。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明知”就是预见到、认识到;“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犯罪故意的内涵分析:犯罪故意包括两项内容或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我们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我们就要通过对犯罪故意中的行为人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具体分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不同态度加以说明,以期能让我们对犯罪故意有更明确的认识。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 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1.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如:某甲想杀死某乙,用枪向乙的脑袋射击,他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乙死亡而决意为之,积极追求乙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甲的心理态度即为此种直接故意。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如:某丙想杀死某丁,就预谋于晚上趁丁返家途中隔着小河射击,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加之丙的射击技术又不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丁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希望打死丁,并且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丙的心理态度即属第二种直接故意。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一下直接故意犯罪的一些特点。
案例一: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被告人陈某,男,25岁,农民。
1998年12月3日晚8时许,陈某到邻村看电影,发现一女青年长的漂亮,便上前去纠缠,要求与其交朋友,旁边看电影的周某看不下去上前阻止,指责了陈的行为,女青年乘机脱身,陈某说周某坏了他的好事,便上前要和周某动武,后被人拉住。陈某见人多便狠狠地对周某说:“你多说话,我让你后悔,让你说不出来”遂转身离去。周某在也没有心情看电影,怕陈某找人生事,便离去回家。此事陈某暗藏路边,见周某走进,举起准备好的木棍将周某击昏后,撬开嘴吧将周某的舌头用利刃割下,遂又用刀向口中乱刺,后扬长而去,周某后被人及时送至医院,虽保着性命,却终生成为哑巴。
陈某的行为即为这种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根据对自身犯罪能力、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情况或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或然性、可能性,而不是具有必然性。这种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即放任心理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标,仍然决意为之,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由危害结果的发生。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一下间接故意犯罪的一些特点。
案例二:李某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被告人李某,男,26岁,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5月29日开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站负责人贾某责令将装上的木材卸下,李某不肯,后虽经交涉木材站仍坚持卸车。到30日晚9时,被告便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前来制止,李某仍开车出大门,将在车前的贾某挤到墙根,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被告反而加速行驶,中途并两次点刹车将贾某摔下,被告见贾被摔后,不停车抢救,后被公安机关截获归案,贾某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于31日凌晨死亡。
李某的行为即为这种间接故意犯罪。
通过以上讲述以及对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但是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存在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为实现某一个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丈夫为了杀妻,在妻子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的死亡。
第二.我实现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猎物,而对在猎物旁边割草的小孩可能被击中而不管不顾,结果一枪打出,击中小孩。
第三.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聚众斗殴中有的人临时起意,拔刀就捅人,对死亡结果有预见,但谈不上明确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抱放任的态度
。
参考书目;《刑法学》主编;高铭暄,马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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