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守信
摘 要: 依法治校是当前地方高校内部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规范高校管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A高校双师型教师的相关文本分析为个案研究,考察法治手段在A高校内部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其管理效果,发现A高校在双师型教师的权利规定方面明晰,但缺乏程序保障机制和校内规范的自我评估机制,折射出当前高校法治化管理依然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依法治校;内部管理;双师型教师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4-0014-04
在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过程中,双师型教师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能否有效对双师型教师进行管理,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过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以A高校为例,收集其双师型教师规范性文件,并以这些文件为依据,考察A高校关于双师型教师的法治化管理效果。
一、 A高校双师型教师建设与依法治校管理现状
A高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一所公办本科院校。该校积极推进本科教育转型发展工作,定位于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并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自身的发展目标,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也是该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该校共有双师型教师126人,占该校教师总数的百分之十,根据发展要求,未来五年,双师型教师人员总数会超过500人,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因此,双师型教师是A高校未来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关系着其“未来发展的前途命运”。
在管理方面,该校坚持依法治校,用法治化管理方式规范学校发展,先后制订了大学章程等管理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内部法治体系”,并被确定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随着双师型教师建设工作的不断发展,该高校也制定了相关文件,以规范双师型教师发展,包括《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A高校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程序》、《A高校双师型教师考核办法》等一些规范文件。
二、法治化与双师型教师管理分析框架
1. 依法治校与双师型教师管理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高校的依法治校工作不断发展,管理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2013年1月16日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陈至立同志曾经讲过“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简单来说,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学校工作。
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说,学校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与基础。这就要求学校应当把依法治校上升到比较高的高度去认识,改变传统的管理手段,树立起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高校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才能将之用于高校管理,进而在高校内部形成完善的内部法治系统。一个完善的校内法治系统应有如下特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告知、有法有人、有法必依、有据可查、有例可参、有功必赏、有怨可诉、有错能纠[1]。
刘新军、许放[2]认为健全的高校法治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构架合理的内部法治化治理结构;(2)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3)具备有效的内部纠纷和预防处理机制;(4)与高校文化适切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5)符合实际的法治自我评价机制。尽管我们的依法治校工作已经有了很多突破,然而,与完善的校内法治系统要件相对照,我们的依法治校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经过近几年的高校法治化管理改革,高校法治化管理有了长足进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校自身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校内法治系统存在较多缺陷;同时,校内法治系统内缺乏科学的依法治校评价、考核内容,高校法治化管理的自我评价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我们选择A高校作为研究对象,从法治化手段下的双师型教师管理入手,在A高校内部管理体系内,采用文本分析、访谈的研究方法,考察其依法治校的实施情况,具体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 分析框架
对高校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任务,因其涉及高校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等许多方面,对高校法治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尤其困难。包家新、刘磊[3]从高校依法治校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个角度着手,对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具体层面进行了讨论,提出高校应该明确教师权利与义务、教师权力程序保障机制以及校内政策的评价体系,三者相辅相成,缺乏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法治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归于失败。该论述道出了法治化管理的关键,是考查和评价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完善理论框架,用这种方式对A高校的双师型教师管理进行考察,既能够考察A高校内部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高低,也能据此对A高校的法治化管理进行评价,甚至可以推测A高校在该管理方式下的未来前景和发展态势。
三、A高校双师型教师管理的分析结果与讨论
1. 双师型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内容
A高校涉及双师型教师权力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A高校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程序》、《A高校双师型教师考核办法》以及A高校二级学院的相关文件等。从双师型教师的权利义务、保障程序和政策評价为研究入手,通过文件分析、调查访谈的研究的方法,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充实性与具体性
A高校关于双师型教师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其校内规范性文件《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中,从该文件规定的内容看,A高校在双师型教师的进修学习、科研资助以及职称评聘等方面,对双师型教师权利进行了明确。
(A高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研修、考察、培训等,优先支持其申报教学、科研项目。
——《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第8款第1项
(A高校)在职称评定、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第8款第4项
此外,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章程、双师型教师的校级规范文件和院系实际情况,对双师型教师的权力进行了更近一步的规定,使双师型教师的权利更为具体,也更具可操作性,例如:
(学院)选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加行业实践,提升“双师型”教师的知识、素质和能力,鼓励通过参加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使之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专业实践。
——A高校《外国语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第三款第5项
A高校在双师型教师权力政策方面,既有宏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又有二级学院的进一步具体化,因此,A高校对于双师型教师的权利规定是成体系的,符合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2)双师型教师的义务内容
A高校关于双师型教师义务性内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A高校双师型教师考核办法》以及A高校二级学院的相关文件等中。
每学年承担实践教学工作(课程设计、创新创业课程、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指导等)累计不少于80学时。
——《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第7款第1项
选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加行业实践,提升双师型教师的知识、素质和能力,鼓励通过参加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使之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专业实践。
——A高校《外国语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第7条
除了具体的双师型规范性文件外,我们没有在其他文件中发现有关双师型教师义务规范条款。但是,在A高校的二级学院相关文件中,有关于双师型教师的义务性规定,以一定形式纳入学院发展规划之中,要求教师服从学院安排,履行相应义务,以促进学校发展,该义务性条款强制性较弱,也不太具有可操作性。
2. 教师权利程序保障机制
程序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它将文本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为“实体法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4]。尽管法律界对程序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更多的仍然坚持认为,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的实现及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A高校涉及双师型教师的程序性文件,主要包括《A高校大学章程》、《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A高校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程序》、《A高校双师型教师考核办法》以及A高校二级学院的相关文件等: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校务公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该公开。
——《A高校大学章程》第5章第33条
通过文本分析发现,A高校在双师型教师的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例如,前文论及的“选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加行业实践”这一权利问题中,双师型教师如何申请参加实践,实践期间的科研任务如何计算,实践后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都没有相应的文件予以明确,教师普遍感到不知所从。
为了验证A高校在双师型教师权利保障方面的程序性缺失问题,我们选取部分双师型教师进行了访谈,被访教师普遍认为存在较大程序问题,由于程序内容的模糊,教师们很多情况下“不知道该怎么做,也不知道应该找谁”。有一位教师指出,其参加实践期间垫付的千余元款项,时隔半年之久,竟然还没有走完财务程序。
从A高校《大学章程》的规定来看,学校要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教师的权利应该是有保障的。然而,除了《大学章程》中的这一条款外,我们没有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找到相关的程序性规定,针对教师权利进行保障。在《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A高校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程序》、《A高校双师型教师考核办法》等文件中,虽然发现了一些程序性内容,但是这些程序性规定指向的不是保障教师权利,而是针对双师型教师考核、认定等内容,从语言表述方面看是程序内容,实际上是义务性条款。此外,在双师型教师的权利保障方面,我们也没有发现涉及双师型教师的申诉条款、协商条款、仲裁等程序性规定。
3. 校内政策的评价体系
政策评估是指有系统地讨论政策或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内部动态,主要包括和考察政策是否按照原计划进行、是否达到目标、执行阶段的政策缺失、政策是否需要调整等内容[5]。任何一项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必然会涉及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同时,就会产生不同意见。从政策评估产生的视角出发,A高校大学双师型教师作为一项校内政策,也必然会在高校、教师、管理者、涉及的企业等相关群体之间产生不同意见。因此,从法治治理和办学效率的需要出发,A高校应该有评估性政策对双师型教师相关政策进行评估。
然而,我们在A高校所有涉及双师型教师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双师型教师政策评估的条款。在《A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最后一条规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或许该条规定注意到了双师型教师政策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将该“解释”性条款纳入该办法之中。但在人事处解释该条款的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方面,条款并未做详细规定,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大。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A高校双师型教师政策内容的分析发现:(1)尽管A高校在双师型教师的权利内容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具体,但在双师型教师的权利保障方面缺乏有效安排;(2)A高校虽然制订了相应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本身缺乏自我评估机制;(3)从依法治校视角看,A高校对其双师型教师的管理不成体系,法治化程度不高。
对A高校双师型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可以作为A高校法治化管理透视的一个窗口,折射出高校法治化治理面临的问题。因此,依法治校环境下,如通过改进管理方式促进高校发展,需要高校在明确校内群体权利的基础上,保障群体和相关人员的权利维护程序,并随着高校发展和环境变化,对校内政策进行评估与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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