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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党校讲师资格申报指导意见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1.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根据未参加考核的年限相应延迟申报年限;年度考核未定等次的,待确定等次后,达到合格以上的可以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须从下年度起,经过《条例》规定的一个任期,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方可申报。
3.在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等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自通报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自查实之日起延迟5年申报。
三、计算机及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并取得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外语条件: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规定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单;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免试条件,并取得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
四、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提交有效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本学科2门以上课程教学,并批改作业、命题;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具体实施课堂讨论,带队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计划。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2.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能够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
3.参加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等编写工作。
六、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党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实行学历破格和资历破格。
七、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以申报:
1.获得1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2项县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业务部门表彰2次以上。
3.参加的教学成果、科研项目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4.年度考核1年优秀(含嘉奖、记功等)。
5.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出版过专著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
对长期在海岛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具有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的,业绩成果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即可。
八、评价导向。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较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评委会推荐评审时,在基本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创新能力评价上,有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的优先;在科研成果评价上,已转化为生产力的优先;在学历水平上,高学历的优先;在所学专业上,与申报资格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优先;在工作层次上,基层单位的优先;在工作岗位上,长期在海岛工作的优先;在工作经历上,任现职以来,具有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的优先。
评委会评审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合理和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保证质量。评审结果由评委会执行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为评审通过。
九、附则。本意见有关的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及有关政策规定:
1.著作:指取得1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或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号。
3.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且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凡是取得后学历(硕士及以上的除外)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省人事厅鲁人职〔1998〕6号文件规定)。
4.科学技术奖: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项目;科学技术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5.本意见中所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6.申报人提交的著作、论文等,不论出自何处,其学术水平和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定。
7.本意见所提的各项专业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定。
8.本意见所提“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所提“县”,包括县级市、区。
9.本意见所涉及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继续教育等要求的有关政策规定,可通过“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职称专家”栏目查阅。
10.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均需提交原始证件。提交不出原始证件的,需由呈报单位出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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