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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省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教育界 时间:2011-11-18 阅读:( )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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