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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中教育公平的法理分析

作者: 时间:2012-02-07 阅读:( )

摘要:教育公平的原则应该贯彻到每一个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也不例外。从词义分析、高中教育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我国义务教育年限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变更为12年这三个角度来分析,可以得出普通高中教育不应属于基础教育的结论。普通高中教育不属于基础教育,立法应与基础教育有所区别。与职业高中一样,普通高中教育属于基础后学历教育阶段,它具备基础后学历教育的一些共同特点。普通高中教育公平的法价值追求是程序公平,相应的立法原则是合理差别原则。
关键词:普通高中教育公平     基础后学历教育     合理差别原则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08q113
作者简介:周翠彬(1974—),女,湖北仙桃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宪法基础理论。
 
所谓教育公平,就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够通过制度性的保障而公平地得以实现的一种社会权利分配状态,它是社会公平在受教育权方面的具体表现。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教育公平还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重要人权法的精神,我国政府近年来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教育公平。教育公平的理念,应该贯彻到所有的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当然也不例外。
一、高中教育的法理定位
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1]受教育者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如果通过了普通高级中学的入学考试,就可以升入普通高级中学接受高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结束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可以获得高中毕业学历证书。目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将普通高中教育定位成基础教育,如教育部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中明确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但是,本文认为,普通高中教育在中国目前不属于基础教育,应当纳入非基础教育中的学历教育范围,立法时也应该与基础教育阶段有所区别。原因有三:
(一)从词义上看,基础教育与义务教育更接近,不应包括普通高中教育。《现代汉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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