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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案件查处》实践教学的思考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07 阅读:( )

  韩美玲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五家渠831300)

  【关键词】治安案件查处 实践教学 课时 课程考核

  一、 实践教学在《治安案件查处》教学中的重要性

  《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实践教学是指根据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就案件查处某一阶段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演练或者让学生对教师选取的具体治安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处理决定进行全程演练的教学活动。实践教学是学生从理论教学到治安案件查处实践之间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为学生从事治安案件查处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演练,既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又使学生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实践和复习,能使学生入警后尽快地适应公安实践工作,提高查处具体治安案件的能力。实践教学在推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改革,培养具有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职业核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治安案件查处》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实践教学硬件软件欠缺

  要进行良好的实践教学,必须要有良好的硬件和软件支持,硬件主要是模拟案件现场,常见如盗窃案件现场、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现场、寻衅滋事案件现场等;教学中因为条件所限,大部分实践教学场地只能选在教室或操场,条件简陋,不易操作,不能真实完整的反应案件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软件主要是指治安案件查处中所需的计算机办公系统,因为公安内网没有入校,所以教学中具体的案件处理只能用纸质文书代替,不能很好的演练实践中的案件处理程序。

  (二)教师实训指导能力有待提高

  《治安案件查处》教师基本都是毕业后直接入校进行教学的,虽然也有进入公安一线进行实践的机会,但限于时间短、体制不顺等因素,教师很少能够完整的处理或跟踪整个治安案件的处理,因而所积累的实践办理治安案件的经验不够丰富,尤其是在治安案件处理中如何调查取证,对不同的证据如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等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所以在教学中所能够给予的指导也是有限的。

  (三)实训课时安排有限

  《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开设在大二上学期,周课时是4节,总课时72节,实际授课大约66个课时(排除节假日等因素)。因为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案件卷宗填写等内容,所以作为实践教学的基础,理论授课课时大约为35节课。整个授课过程实践教学包括单项实训6次,单元实训4次,实践教学课程综合实训2次,理论课之外的31节课时不足以完成共计12次的实践教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学生都参与到实践学习过程中。

  (四)学生对于实训教学重视不够

  在实践教学中,学生的参与热情很高,觉得很有趣,但是因为学生没有实习过,不能切身体会实践操作的重要性,同时期末考核中并没有将实践操作作为考核的一部分,仍然采取的是答卷式的考核方式,所以造成了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

  三、完善《治安案件查处》实践教学的设想

  (一)加强硬件软件建设

  要提高《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加强实训硬件和软件的投入是基础。实训场地是一个学校办学的硬件,实训场地设备齐全也是加强实训教学的首要条件。实训场地的建设可能需要大量资金,但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来看是十分必要的。校内实训场地的设施还应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在公安内网入校困难的情况下,引入单机办案软件是一个不错的弥补方式,虽不能替代网上办理案件,但却能够使实践教学的效果提升一个大的层次。

  (二)建立理论实践“双强”的教师队伍

  教师的指导水平是影响学生实践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学校应该采取各种方式让教授本门课程的教师到基层公安部门锻炼,增强办理治安案件的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同时还可以从一线办案民警中抽取一部分办案能手加入到教室队伍中。另外,学校还可以采取座谈会、结对子等方式让授课教师多与实践办案民警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从而培养一支理论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治安案件查处》教师队伍。

  (三)增加实践教学课时

  良好的实践教学必须以充足的课时为保障,若无法增加本课程总课时,可以统筹安排,让《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文书写作》、《侦查讯问》等课程将《治安案件查处》理论知识分担一部分,这就需要各课程老师协调一致,将授课内容进行分配,保障学生所学知识的完整性,同时也能让本门课的理论课时进行压缩,将更多的课时用于实践教学,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效果。

  (四)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实践教学的考核是确保实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要保证考核的公正、客观。要制定实践教学考核办法、成绩评定办法等相关教学文件。实践教学结束时,由系部承担“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教师成立实践教学考核小组,负责评定学生成绩。考核人员应严格公正的进行评定。凡被评为成绩不及格者,一定要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参与实践学习,若能认真落实以上措施,便可在较大程度上确保实训教学的质量ƒ。

  【参考文献】

  【1】张先福.《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践教学探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7):85

  【2】金诚,陈菊娟主编.治安案件查处[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

  【3】刘轶.完善“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训教学的思考[J].教师,2008(9);48

  (作者简介:韩美玲,女,讲师,1982年12月生,学士学位,主要从事治安管理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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