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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更名背后德育课程的变与不变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7 阅读:( )

  从2016年9月份起,原来小学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初中的《思想品德》,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不仅仅是更名,内容也有重大变化。小学和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学内容,分别有一个册次的法治教育专册,即小学六年级上册和初中八年级下册。内容的变化不止于专册,因为课程名称改为“道德与法治”,很多人极其自然地从名称出发,要求道德与法治教育内容的“二分天下”,要求在法治教育专册之外的每一册、每一单元、每一课都纳入法治教育内容。在法治教育的强势压力下,教育界的不少人士,包括承担这门课教学任务的广大教师,开始担心德育课程的法律化,广泛存在着德育课程会不会变成法律课程的疑虑。

  由于法治教育的增强,德育课程发生一些变化是必然的。但我认为德育课程不会法律化,更不会变成法律课程。第一,法律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则更为根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对基本道德的保护,而不是相反。第二,道德教育可以脱离法律教育而单独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因为没有道德基础而流于知识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单独从法律教育的立场出发,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存在。第三,德育课程的传统已经形成,尤其是新课程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值得珍惜,不是说改就能改掉的。第四,从国家的角度看,现阶段对法治教育的强调,与前一阶段对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国情教育的强调是一个逻辑,都是国家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特殊需要的反映,不是用一个教育去否定、替换另一个教育。第五,也是最重要的,是学生成长的需要。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律教育都是学生成长所必须的,离开哪一方面的教育都成问题。法律意识能力的提高对学生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如果只就学生个体健康成长而言,道德意识、心理健康显然更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法律教育有多重要,都无法替代道德教育、心理教育。

  名称的更改与内容的变化肯定会引起德育课程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朝向某一个特定内容的变化,而是更加综合的变化。新课程改革所设置的德育课程,从小学低段、中高年级段,再到初中年级段,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综合。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从一开始就定位在综合课上。因此,课程名称的更改,只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的性质定位。法律内容的增加,也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程整合多维度教育内容的性质。更何况德育课程的综合性不但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课程与学生生活经验的综合上。应该承认,法律内容的增加,尤其是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对德育课程的综合性有所伤害。新德育课程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儿童成长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综合设置道德、心理、社会科学知识、法治、国情等教育内容,内容的选择以儿童成长的需要为线索,淡化学科与内容的痕迹。法治教育专册的出现打破了课程标准所设定的逻辑,突出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拆散了课程的综合性。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是否是最好的选择,有可议之处。我想,这是落实法治教育的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法治教育还是需要放到德育课程的内在体系与逻辑中进行安排,与整个课程的内容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以现在割裂式的专册面貌出现。

  作为综合课程,德育课程应该在稳定性和开放性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是德育课程发展的一个趋势。所谓稳定性,是指德育课程的性质、定位、理念和内容的基本稳定;所谓开放性,则是指德育课程在稳定性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学生成长的需要来适当调整内容结构。这次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与加强,就是这种开放性的体现。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第一次。对此,业内人士应该都记得,在大约30多年以前的德育课程中,心理教育的内容是很少的。心理教育内容的进入,反映的是学生心理问题的突出。记得当时也有很多质疑与担心,包括心理教育不是道德教育、德育课程的心理化等,但如今的发展,已经证明心理教育可以很好地融入德育课程。同样,相信法治教育的增加也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最后一次,今后还会根据国家、社会、学生发展的需要来调整课程内容。但无论如何调整,道德教育始终应该是德育课程的灵魂。也就是说,德育课程始终应该以道德教育作为精神支柱,无论如何变,都不能失去道德教育,成为一门“缺德”的课程。一方面,无论什么内容,只要进入德育课程,都应该为道德教育、为儿童的道德人格形成服务;另一方面,都应该在道德教育的统领下找到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准确定位。以法律教育为例,进入德育课程的法治教育,既是为法律的,也是为道德的,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中的法治教育,既要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高努力,也要发挥法律的道德意义,为道德教育而努力。法治教育,正是在与道德教育的互动中去寻找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合适位置的。

  德育课程的一個无法克服的困境是直接德育,即将道德作为教学内容进行直接教学。这一做法已经被杜威和涂尔干等人判了“死刑”,而且长久以来的实践也证实了他们判断的说服力。德育课程的综合化,为我们探索“直接德育中的间接德育”道路开创了更大的空间。一方面,德育课程的内容主要不是关于道德的,或者说不是直接关于道德的,而是关于儿童生活所遇到的个人、人际、家庭、公共、国家生活问题;但在另一方面,这些有关生活指导的内容,其最终指向依然是儿童的品格发展。过去,德育课程在这方面的努力,法律的视角还不太明显,增加法律内容之后,课程更加综合,各种生活向度又可以多一个法律的维度,可以探索从法律教育的角度进行间接德育的途径。今后的德育课程,将与西方国家的“社会探究”课程有更多的相似性,是一门不怎么直接进行道德教育的综合性德育课程。

  【高德胜,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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