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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索

作者:鏈?煡 时间:2017-06-16 阅读:( )

  本文系浙江省2015年度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财会类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改革探索》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kg2015618。

  樊宏涛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 浙江嘉兴 314051)

  [关键词] 财会专业 经济法 法学教育

  引言

  经济法是CPA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的考试课程,对于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和从业人员而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除应试之外,各高校为财会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培养财会人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上这一目的是较为功利的,可以理解为用法律知识武装财会人员,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服务财会工作本身。由于财会工作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按照一般理解,从业人员必需具有经济类法律知识,因此,长久以来,在我国财会类专业的培养体系中,经济法课程从未缺席。问题在于:财会专业的从业人员仅仅需要经济类法律知识吗?其他法律知识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统的、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以便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经济类法律知识就是经济法吗?笔者认为,对于财会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不仅需要熟悉经济类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与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识;经济法这一概念已经也从未涵盖上述法律知识,与其说是经济法不如说是民商法更为贴切。随着部门法划分接线的逐渐明确以及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或“与经济相关的法”这样的表面含义。严格地讲,“经济法”这一名称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本教材的内容,因为从部门法意义上看,本教材不仅包括经济法相关制度,而且还包括民商法相关制度。但是,考虑到本教材的名称一直沿用,已约定俗称,且本教材也不是学术意义上的教材,因此继续使用“经济法”的名称。[1]以上是2016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关于教材名称的解释,显然,大纲的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变迁,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更多的是为了尊重传统或者说是为了方便。然而,笔者认为,从严谨和科学的角度出发,这一“将错就错”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符合两大学科的严谨精神。因此,可以借名称重构的时机,索性重构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一方面摒弃“经济法”这一错误的提法,创设财会类专业通用的法律基础教育和课程;同时统一CPA考试和职称考试大纲中的法学部分内容,仅在难度和深度上加以区分即可。本文旨在于财会专业的语境下,重新明确经济法这一概念,以期重构财会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好的为财会专业的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

  一、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

  笔者认为,传统高校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有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基础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承担,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一般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结合,学时数较少;第二个层次是财经法规教育,由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承担;第三个层次是系统的民商经济法律教育,由经济法课程承担。其中第三个层次一方面由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经济法课程承担,一方面由于CPA考试和职称考试的引导,由学生或者财会工作者在应试的过程中自学完成。上述体系由基础至上层,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体现了我国财会类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经济法教材的遴选上做法不统一,使得这一层次的内容出现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试为纲,选择CPA考试的专用教材,有些高校则选择其他的经济法教材,这些教材的内容也以民商法为主,内容更广,但难度普遍偏低,较难满足财会专业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识体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来实现呢?笔者的设想是,整合财经法规、会计职称考试、CPA考试的法学教育,编纂一本适用于财会类专业的通用法学教材,同时放弃“经济法”这一错误名称,譬如,可将名称设定为“财会类专业通用法律基础教程”。这一教材可以同时完成思维培养、能力培养、应试三大任务。

  那么,应运而生的就不仅仅是经济法这一被误读的名称的问题,而是从源头解决财会类专业各类重大考试的科目和大纲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牵涉面广,影响亦颇大,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因此,当下比较现实的做法不是改变考试科目和大纲设置,而是在考试不变的情况下,解决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问题,即在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和大纲上进行改革。这也是经济法教学改革这一命题衍生出来的更加重要的问题——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改革问题。当前,受考试科目和大纲等问题的制约,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试的科目及大纲设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没有一部适用于财会类专业的通用法学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继续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在内容遴选上也不需要受经济法或民商法这些名称的限时,可以以CPA及会计职称考试的大纲为蓝本,在满足学生未来应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财会类人才培养的需求,对大纲已有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增减,形成新的内容体系和新的教材。

  二、内容遴选的思路

  新教材(考试大纲)内容遴选的思路主要是整合。首先,考虑在财会类法学教育体系中取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单列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将重要的财经法规知识归入新教材各章;其次,考虑统一CPA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中法律课程(目前的科目名称是经济法,CPA考试与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存在较大差异)的大纲。如前所述,新体系内容的遴选要兼顾思维培养、能力培养、应试三大任务。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从考试大纲出发,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设置,同时增加财会工作中必需的法律知识,将这些知识进行系统编纂,形成较为科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所谓不合理的内容设置,是指缺乏实用性,法理难度较低的,以记忆为主的法学知识。譬如,CPA考试、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大纲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身以记忆性的制度为主,不涉及较多的法理,且实务中较少适用,亦不属于考试命题的重点,可以考虑删除;又如,CPA考试经济法大纲中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与国际贸易课程(财会类专业的基础课程)重复;再如,与支付结算关系密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仅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中有部分涉及,但并未出现在CPA考试和职称考试的经济法大纲中,有必要增加;另外,也可考虑增加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材需要充分考虑法学学科的专业性和体系,即首先要让财会类专业的学生进入“法律之门”,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再考虑学习更复杂的法律知识。这部分内容将由整个体系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民法基础知识部分解决。目前考试大纲中的这一部分内容篇幅较少,与整个体系的风格类似——即碎片化的知识堆积。因此,有必要增加这部分内容的篇幅,使这部分内容真正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而不只是只字片语的引言。而其余内容的编排也要考虑先后顺序,考虑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联,确保每一部分内容之前都设置必要的先修内容。

  三、财会类专业通用法律基础教程大纲(建议稿)

  结合教学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CPA考试以及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在尽可能涵盖大纲全部内容的情况下,略作删减,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纲中,但却较为重要的内容,内容总量较大,适用于50学时以上的教学安排。此稿存在内容庞杂,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节顺序亦未必最优,仅为抛砖引玉之用。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需在原大纲的基础上加强),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可以并入第一章),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物权法,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第七章 破产法,第八章 金融法(沿用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的大纲内容,同时增加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支付结算的相关内容),第九章 税法(整合职称考试中的全部税法知识),第十章 财政法(含预算、政府采购),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十二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十四章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结语

  本文缘起于CPA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对“经济法”一词的误读,初衷实际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内容,并将课程名称改为更加贴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称也是无法涵盖目前大纲涉及的全部内容的,同样不够确切,不够严谨。而严谨是财会专业和法学专业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试辅导教材,也不应放弃这一精神,更何况是国家级的考试。因此,与其在课程名称上纠结,继续维系“文题不符”的尴尬,不如趁此机会改革整个考试体系,和整个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突破名称的限制,将财会专业所需的重要法学知识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试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之中,作为财会专业统一的法学考试,可以说是财会专业的“小司法考试”如此,有利于财会专业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学精神,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财会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财会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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