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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引起的法律思考

作者: 时间:2012-02-07 阅读:( )

农村留守儿童引起的法律思考
河南省汝南园林学校  胡凤莲   463300
 
摘要: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多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他们在安全、教育、心理、性格培养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人们高度的关注。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初步探讨一下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并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成长问题  法律对策
 
在当今中国的广大农村有这样一群特殊的儿童:他们的家庭结构完整,却得不到完整的监护;他们双亲身心健康,却感受不到天伦之乐和亲情的温暖,他们就是一群“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长年在外远走他乡务工或经商,他们有的被托付给了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有的被托付给亲戚或邻里邻居;更有甚者由学生自己照顾自己。由于生活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部分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安全教育,心理性格培养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性格出现了一些缺陷,从而引发违法犯罪现象,需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初步探讨一下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法律层面上看,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
(—)受监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权主要由父母来行使。但农村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后,就意味着儿童监护位置的缺失。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主要是隔代监护,即由儿童的祖辈亲属监护,这类监护人的年龄普遍偏大,而且绝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这就使得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由于家庭缺少正常的监护人或根本没有监护人,他们在生活上热冷饥渴没有着落,有调查显示,部分留守儿童营养严重不足,身体受到很大伤害。由于无人监管,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他们成为无人管教的“野孩子”。
(二)受教育权
与生活相比,更令人担忧的是孩子的教育,一方面,留守儿童的父母出外务工,给孩子提供了更优越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长期与父母分离,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但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他们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和教育。这其中既有生活压力的原因,也有教育意识落后的原因。这些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答,但他们因为父母常年不在家而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父母以身作则“潜移默化”的影响没有了,成长中缺少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思想道德教育上造成缺失;学习上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有调查显示,大多数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半数留守儿童表示他们最苦恼的事:“回到家里,学习题目难,不知该问谁”,很多爷爷奶奶的知识还赶不上小孙子,小孩作业对错根本看不出来,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孩子们不会的问题越积越多,成绩一降再降,进而出现厌学、逃学、甚至辍学。所以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人身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儿童,由于年幼,他们需要得到大人尤其是父母的呵护。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很容易受到伤害,近年来,发生在广大农民村留守儿童身上的自杀,溺水,奸幼等各种悲剧频频上演,如在被拐卖儿童中,绝大多数是流动儿童或留守儿童。这些都是由于没有得到父母的照顾而发生的悲剧。正如那些悲痛欲绝的父母所说的那样:“如果自己在家照顾孩子就不会发生惨剧了。”
(四)发展权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本该责无旁贷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却让留守儿童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留守儿童家庭监管的缺位,使得他们学习上不思进取,自由散漫,出现厌学、甚至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有的留守孩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之中;有的和社会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和帮凶;有的偷鸡摸狗,赌博,吸毒甚至抢劫……有消息表明:历年刑事犯罪中,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为这类孩子。这就使留守儿童的发展权受到很大的制约,导致他们的心智发展不健全甚至走上邪路。事实证明,由于得不到父母学习上的指导和帮助,留守儿童的学习普遍较差;情感上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情感欠缺,严重和影响孩子与别人的正常交往;导致孩子缺乏对外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容易出现性格缺陷。如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家庭的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便显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有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这些都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农业,公安等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形成对留守儿童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具体措施如下: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除了要想法设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外,还要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把农民工子女就学纳入到城市教育体系中。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区和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的“两为主”方针,确保农民工子女到流入地就近入学,并且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诸如高额的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这是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基本措施。
(二)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农民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发展教育,需要让父母认识到自己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让其认识到小孩除了需要好的生活外,还需要良好的教育和家庭环境,只有这样,小孩才能健康成长,也才能具有健康的人格和心理。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清楚地告诉要外出打工的父母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老人或亲友虽不违法,但最好是能不委托就不委托,实在是必须委托的,也要慎重考虑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还要让农民认识到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
(三)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严格执行《刑法》和《民法》中对那些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和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依法严惩,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利益。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不再是一方净土。盗窃、抢劫、网络游戏、吸毒、贩毒、赌博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发展,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因此,必须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对农村进行综合治理,使农村留守儿童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学校要增强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的关怀,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开办留守儿童家长学校,落实“春蕾计划”,开办寄宿制学校和假期学校,切实为留守儿童办实事。注重加强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并重视对留守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辅导活动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冲突,排解他们认识和情绪上的烦恼,解决困惑和疑难,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期,帮助其健康、和谐发展。
    总之,在涉及教育、教学、扶贫助困、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权益保护等领域扎扎
实实开展工作,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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