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当前位置: > 新闻资讯 > 最新录用 >

订单式培养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探讨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4-11 阅读:( )

作者:齐盛


一、何谓“订单式培养模式”
订单式培养也叫 “人才定制”,它通常是指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同签订培养协议,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培养过程的管理,指派理论知识丰富和实践能力强的企业专业人员到学校兼课并指导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提供实训设备和场地,为学生提供部分或者全部学费、奖(助)学金,学生毕业后直接到该企业就业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 
客观来看,“订单式”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的一种全新方式,它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并已经在实践中显示出其生命力。与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相比,“订单式”培养模式直接面向用人单位,有的放矢的为用人单位培养实用型人才,从而减少了培养的盲目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学生的学习目标更明确更直接,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高,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缩短了学生进入用人单位的适应期;彰显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特点,有利于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赢”的效果。“订单式”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与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培养的毕业生相比,不但在专业知识的掌握方面并不逊色,实践能力明显高出一筹,而且由于提前受到熏陶,他们还具备了较好的职业素养,从而更易受到用人单位的重用。 

二、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学专业,目前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作为一级学科,拥有完整的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的培养体系,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已达到四百余所;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在近几年又成为就业最差的高校专业之一,连续几年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排行榜上位居倒数之列。这样的状况令人担忧,也使得所有的法学教育从业者不得不认真思考法学教育改革这一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
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既深受前苏联法学教育的影响,又带有较为鲜明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特征。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纯粹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注重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这种法学教育方式注重专业课程体系的完整,以理论讲授为主,虽然在教学中也穿插着案例教学等方法,但总的来讲较为脱离实践,让人难以感受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在这种模式下,课堂教学几乎千篇一律的从概念入手,“定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是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些术语。在课堂教学中,常常是教师一节课从头讲到尾,学生的地位是被动的,对于教师传授的内容不论是相信还是怀疑,学生都很难有质疑的余地。有学者将这种法学教育称为“说文解字”式的教育。
于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学生自认为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但一遇到实际问题,往往是束手无策、无从下手,肚子里的理论总派不上用场。当一个学生没有接受却又必须记住教师讲授的内容来应对考试,那他其实是在丧失学习兴趣的情况下痛苦的磨练记忆;而如果一个学生不假思索的接受别人的观点,那他的全部努力无非是重复一遍他人已经发出过的声音。总体来看,这种法学教育方法虽然能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训练,学生普遍缺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大多存在眼高手低的问题,由于实践能力严重不足,到了实务部门往往感觉要从头学起。
除了教学脱离实际外,中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中国整个高等教育存在的政治理论课和英语占去过多学时的普遍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滞后现象较为明显。由此给人造成一种感觉,即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似乎总是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三、订单式培养模式怎样应用于法学教育
如前所述,订单式培养注重实践能力的训练,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如果能够把这种方式引入法学教育,从理论上来讲应当能够取得不错的效果。不过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目前的订单式培养模式都是企业针对高校的工科专业学生与学校达成协议进行培养的,因为企业需要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而对于法律这种着眼于解决社会生活纠纷的专业,企业的容量显然非常有限。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讲,对口去向应当主要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以及行政机关等,那么现在问题就提出来了: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等能否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人才定制”呢?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执业机构,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代理服务及非诉业务。鉴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具有规模不大、且招聘新人一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由律师事务所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似乎不太可行。因为我国目前的订单式培养主要适用于用人量较大的单位,而且由于员工的流动性,这类单位经常需要招聘新人。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必然表明订单式培养一定不适合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纠纷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态势,在民商事领域尤为显著。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一大批律师成长起来,成为擅长民商事案件的专家。随着律师执业的进一步细化,已经出现了一批专打房地产、借贷、金融、证券官司的律师,这些律师普遍具有入行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他们的成功大多是自我打拼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些律师为成为这类案件的专家投入了不小的个人成本。而房地产、借贷、金融、证券类事务恰恰属于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在这类领域,学校教育是具有一定优势的。那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律师事务所与相关高校联合起来,实现律师事务所对订单式培养的需求呢?
笔者认为,要实现律师事务所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订单式培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对高素质法学毕业生的需求;二是高校法学专业加大金融、证券、房地产类课程的设置;三是有意愿的律师事务所找到切实可行的订单式培养模式。下面我们对这几个条件分别进行分析:
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不断扩大,对高素质法学毕业生的需求是一种客观需要。虽然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看起来明显供过于求(法学专业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榜上的排名居于末位),但真正的高素质法学毕业生仍然是稀缺的。在中国,律师的专业素养被公认为高于法官、检察官,高校法学毕业生作为国家专门培养的法学人才,必然也必须成为律师队伍的主力后备军。也就是说,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必然主要从高校法学毕业生中吸收新鲜血液。
在中国目前的高校培养体系下,专业培养计划每隔几年就会进行一次修订,以此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适当增加一些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课程,不但有助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也符合有关方面所倡导的跨学科的人才培养理念,有助于学生多角度、跨学科思维方式的培养。这样的课程体系设置,会收到比单纯增加法学类课程更好的效果。
最困难的就是第三个条件,即有意愿的律师事务所找到切实可行且成本较低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了。由于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拥有象企业那样的员工队伍,因此在订单式培养方面必然会受到一些制约,但这并不是律师事务所进行订单式培养的决定性条件。笔者认为,目前国内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是具备实行订单式培养的可行性的。
在北京、上海和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已经明显出现了专业分工的趋势。一些成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案方向上已形成了自身特色,对所聘人员也开始有了类型化要求,如要求应聘者熟悉金融、证券等领域。由于律师职业不需要过高的学历,因此订单式培养只需针对法学本科生,有需求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与国内的法学院系展开订单式培养合作。具体可按如下方案操作:
(1)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与相关高校的法学院系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结成订单式培养关系。(2)选择一定范围的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由于相关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订单式培养为自身吸收优秀人才而国内高校的法学院系一般都具有一定规模,因此订单式培养只可能针对部分学生。具体可由实行订单式培养的律师事务所与法学院系通过一定方式的考核进行筛选,通过筛选使具有意愿的学生进入培养范围。(3)双管齐下,通过加大金融、证券等方面课程及司法考试辅导培养出符合要求的高素质毕业生。具体可从大学三年级开始,对入选学生在专业培养的正常课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金融、证券等方面课程以加强类型化素质培养要求,同时通过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的司法考试辅导有的放矢的培养后备人才。
当然,这种培养方式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一方面是增加的金融、证券等方面课程的开设,另一方面还包括入围订单式培养范围的学生最终未能通过司法考试从而不能取得执业资格的问题。这些是很现实的问题。对于增加金融、证券等方面课程,可在相关高校内部解决,即由相关专业的教师授课并计算工作量。较为麻烦的是入围订单式培养范围的学生最终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问题,这就使得进行订单式培养的律师事务所无法吸收他们进入,即付出未获得回报。对于这个问题其实需要我们换个角度思考。即使是企业对工科学生的订单式培养,也不是人人都能最终成为符合企业要求的技术型人才,即有一定的不合格率,那么对于尚属尝试性、且属于社科的法学专业订单式培养也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合格品”。笔者认为,如果能在操作上严格把关(入围学生数量有限且严格要求),律师事务所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行订单式培养是具备可行性的。
法院、检察院的业务人员按照我国的体制属于国家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才能进入,而它们的人员编制一般很严,因此想要法院和检察院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行订单式培养目前来看是不现实的。法院、检察院尚且如此,行政机关就更不用说了,一般行政机关对法学专业的需求本就有限,要想让它们对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行订单式培养应当说是完全不现实的。由此看来,目前具备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行订单式培养可行性的只能是律师事务所。
?

上一篇:浅谈德育教育中的“五心教育”

下一篇:现代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中的应用研究

相关文章
精品推荐
精品推荐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