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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下隐私保护问题探析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9 阅读:( )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新闻传媒系 海燕

  关键词:网络时代 自媒体 隐私问题 保护原则

  微时代自媒体技术的应用,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挑战。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个人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更高,数以兆计的网络信息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这些信息资源中,一方面丰富了我们的信息获取渠道,另一方面,从个人隐私保护上带来了更多的不安全性。具有CNNIC2014年网民安全信息研究报告显示,约有74.5%的网民曾遭遇过信息安全问题,也有近九成的网民表示在受到个人信息安全威胁后没有任何办法去应对。可见,作为传统隐私认知方面的保护规范,在互联网新媒介环境下受到威胁。是什么因素导致个人隐私保护遭遇困境?应该如何建立隐私保护原则?

  一、构成个人隐私暴露的因素分析

  (1)现代网络的连接性

  从我们所处的社会媒体环境来看,网络已经无处不在,尤其是社交网络平台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更大,如某些社交网站采用好友推荐的方式,对生活中交往频率很低的用户进行推荐,来维系这种关系的是基于用户数据信息的社交网络软件,以读取网络信息或读取手机通讯录等方式来判定两者的关系度。固然,这种通过海量数据来判定社交关系的方法,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颖和多彩,但这样一来所留下的状态信息、留言、点赞等也就构成了虚拟网络与现实网络的连接。如此一来,加之广大用户对隐私保护观念认识不够,通过各类渠道或手段来认知的所谓朋友圈,就存在个人隐私被暴露的潜在威胁。据统计,约有半数以上的用户表示自己个人资料被泄露的途径是通过好友推荐引发的。

  (2)运营商商业利益的驱使

  跟踪是基本要求,不跟踪是例外。对于我们在日常网络使用中的记录信息,特别是软件Cookies中记录的所谓浏览痕迹,这些信息很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的泄露。运营商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大规模用户的使用信息、通话记录等,对于这些信息,依照规定是不允许被推送给广告营销商的,但由于部分运营商监管不力,或者未能履行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私自对用户信息进行转让以谋取商业利益。这些被出卖的用户信息,很容易被非法使用,造成对用户隐私的泄露,损及用户利益。

  (3)公共权力因素

  对于世界电信、网络运营商来说,对用户信息进行存储保留一定期限是满足政府协助执法的需求,特别是对一些原始数据和结果。然而,对于公共权力来说固然合法,但对于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安全威胁尤为突出,公民的网络通讯信息所包含的隐私数据,更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和防范,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二、构建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和思路

  媒介新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需要从问题上进行分析,特别是对于数据的保存、使用上,要通过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制化保护。对于特殊领域下个人隐私数据的保存,要从潜在的风险管理上,注重从多方面加以规范。

  (1)目的确定原则

  所谓目的性,主要从个人隐私信息的明确使用范围上进行合理规定,不能在个人不知情条件下私自改变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对于网络环境下大数据时代的冲击,就个人信息的分析与使用,各运营商及机构要明确数据的特定性要求,履行好个人信息的目的确定原则,从软件设计、制度规范上对用户信息进行明确,哪些是不允许侵犯的,哪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2)质量保证原则

  所谓质量保证原则,就是从信息管理者视角,从加大对个人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上进行规范。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分别与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多家单位进行协同,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控机制及个人隐私安全状况、保护措施进行明确,并交由相关评测机构进行评测和监管。其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中出现的泄露、篡改、丢失、不当使用等问题进行了预案制定,对于个人用户信息遭遇丢失、泄露、篡改者,要从补救措施上加以应对,避免事件影响的蔓延和扩大;同时对于用户进行告知,并及时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3)个人参与原则

  个人参与原则就是对个人来说有权决定自己的数据是否被收集,有权知道自己的数据将用于某事或对自身的数据进行确认,并有权进行修改和删除。从《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规定来看,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两个类,对于敏感信息的定义为“一旦遭遇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带来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如我们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政治观点、种族信息、指纹等。对于一般信息在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后可以进行默许管理。

  三、结语

  个人信息受到国家的保护,对于新媒体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依照互联网管理中心对个人隐私问题的规定,对于用户信息的收集需要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自有在客户同意授权后来使用这些数据。新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还需要从用户隐私保护意识上,通过宣传来提升;对于商业机构,要从法律规范上进行监督,履行好自身社会责任,严肃、严格保护好用户信息,并对滥用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慧子.新媒体时代公民隐私的侵害与保护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2] 兰丽辉,鞠时光,金华,刘善成.数据发布中的隐私保护研究综述[J]. 计算机应用研究. 2010(08).

  [3]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现代法学.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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